公司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执字第698号《执行通知》,其因我司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下简称浦发杨浦)人民币700万元(该借款担保方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偿付本金及利息而被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上海二中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浦发杨浦已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执行:归还浦发杨浦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16023.5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03元。(该案备查:2002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2002年6月29日《上海证券报》)。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