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前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2号《应诉通知书》,因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2001年5月29日向上海银行江浦支行借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由我司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29日起,至2002年4月22日止。借款到期后,经上海银行江浦支行催促,上海复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还本付息,我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被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