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前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其因我司于2001年7月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该款由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下简称“长江投资”)而未能在约定日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遂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见2002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于2002年5月10日《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及担保方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见2002年7月9日《上海证券报》),据我司日前所收《民事裁定书》,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以长江投资已代我司偿还全部债务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解除对我司及长江投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的冻结或查封,经裁定,如下:
    准许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撤回起诉。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569.50元,由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520元,由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负担。
    解除对我司及长江投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的冻结或查封。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