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2)徐民二(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对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下称食品集团)诉我司担保合同纠纷(见2002年8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食品集团款项4,220,740元。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食品集团从1999年8月1日至其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4,220,740元本金,以每月5.3‰计算)。
    三、本案受理费34,916.60元,由公司直接给付食品集团。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