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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6 证券简称:ST国嘉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2-09-06 打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3号《应诉通知书》。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司于2001年8月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方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因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还本付息诉至法院(见2002年5月11日《上海证券报》),现经法院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883,035.70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已将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一、第二支行的存款合计1035+万元划转用于抵充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自2002年2月21日至2002年4月5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月利率5.445‰计算;2002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17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以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以及2002年4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以本金人民币19,883,035.7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34,545.96元);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142,990元;3、担保方对本判决的第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担保方履行本判决第3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9,935元,均由公司负担。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33号《应诉通知书》因公司与上海银行金桥支行于2001年9月26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于2002年8月26日到期,担保方为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因公司未按合同还本付息而要求:1、判令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2、判公司支付自2001年12月21日至2002年8月26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计人民币:829448.99元)和自2002年8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罚息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担保方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及担保方承担。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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