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27号《应诉通知书》,因公司于2001年7月31日向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1年8月3日至2002年7月31日止,由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正科技”)提供担保,公司至今未归还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借款,故被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2、偿还利息人民币87.82万元;3、判令方正科技对上述事宜承担连带责任;4、该案诉讼费用由公司及方正科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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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