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和(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其因我司借上海银行淮海支行1500万、2500万两笔流动资金借款逾期事项,我公司均为第一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股份)和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合纤)因分别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担保为第二被告(详见我司2002年3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临2002-011号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结果如下:1、我司偿还原告上海银行淮海支行本金1500万元,支付欠息人民币246618.54元。2、被告隧道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隧道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法律费用人民币86856元由我司负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结果如下:1、我司偿还原告上海银行淮海支行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与罚息。2、被告联华合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联华合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法律费用262.661元由我司承担。
    我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