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其因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到期后未能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担保方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履行其担保责任,被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告见2002年5月13日《上海证券报》),现经该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计算至2002年3月26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24,531.25元及自2002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424,53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二、担保方隧道股份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31元共计人民币264,552元由公司及隧道股份共同负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其因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担保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履行其担保责任,被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告见2002年5月13日《上海证券报》),现经该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计算至2002年3月26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24,531.25元及自2002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424,53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二、担保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31元共计人民币264,552元由公司及开开实业共同负担。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