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国软,系我司控股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42号应诉通知书,
    因中国金山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山联贸)与国软公司于1998年10月22日签订了代理进口鱼粉协议,同时北京国顺安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信用担保函,金山联贸依约进口了鱼粉及垫付了进口货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5385927.71元。至2001年11月30日止,国软公司共陆续支付了其中的人民币23283601元,尚有人民币12102322.71元进口货款及代理费人民币339402.19元仍未支付,故金山联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北京国软及北京国顺安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12102322.71元及逾期利息6070012.77元(1999年5月14日至2002年6月14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诉讼费用由北京国软及北京国顺安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