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金易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来传真 文件,本公司获悉: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 南金易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2年2月27 日刊登于《上海 证券报》的临2002-004号公告)中, 因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 行偿还义务,故深圳市信德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我公司法人股1323 万 股质押给福建兴业银行,质押期限为: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6月27日。 同时海南 金易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我公司法人股2920万股也全部质押给福建兴业银 行,质押期限为2002年6月27日至2003年6月27日。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