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02年6月25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给我司的两份《民事判 决书》,内容如下:
    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浦支行(下简称“浦发杨浦”)因我司借款人民币 700万元未能偿付到期利息而于2002年3月 26 日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见 2002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国嘉实业编号为临2002-016号公告),现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杨浦支付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 息人民币216,023.50元及自2002年3月28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人民币7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2、 担保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合纤”)对我司上述 第一项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联华合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我司进行 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4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6,020元,共计人民币 81 ,567元,由我司及联华合纤共同负担。
    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下简称“交行杨浦”)因我司在贷款1000万 元人民币到期后未能归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于2002年4月12 日诉至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见2002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国嘉实业临2002-017 号公告)。 现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我司发出了(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 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我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行杨浦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 偿付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68,025元及自2002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 期利息(以人民币10,168,025元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 利率计付);
    2、 担保方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长江投资”)对我 司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方长江投资履行全部保证责任后, 有 权向我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14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1,324元,共计人民币112, 138元,由我司及长江投资共同负担。
    我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 讼事宜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