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公司2002年7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乐山立事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乐山立事达)担保2500万元事项(详见2002年7月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截止2002年8月11日,已办理完毕其中的1990万元的担保手续。2002年9月29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直属支行签订了为乐山立事达提供其中500万元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乐直农行保字2002第010003号。乐山立事达借款期限自2002年9月29日起至2003年7月8日止。本公司提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公司在本次为乐山立事达担保2500万元的事项中,已累计发生2490万元,剩下的10万元额度,乐山立事达承诺放弃使用。
    二、经公司2002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金顶)对等担保的事项(详见2002年10月9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公司于2002年10月1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就公司为四川金顶提供3000万元借款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02年峨眉字第0904号。四川金顶的借款期限为57个月,自2001年8月28日起至2006年5月27日止。本公司提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