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为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在乐山市与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沫水电)签定了《反担保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与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乐山支行)签定了《借款展期协议书》和《担保合同》,本公司为大沫水电担保金额为10121万元,占公司2002年中期净资产的22.97%,并由大沫水电以其享有产权的引水工程作为反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2002年2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以12票赞成,1票弃权获得通过,并经公司2002年6月30日召开的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02年2月8日和2002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王剑峰,经营范围:水电开发,供水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经营,机械维修以及旅游服务等。截止2002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26762万元,净资产1749万元。大沫水电装机容量2.7万KW,其全部电量上公司电网。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金额为10121万元,分作三项担保,第一项担保金额为6100万元,系大沫水电展期借款,借款期限为2002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9日,年利率为5.76%,本公司提供担保期限为2002年9月10日至2013年9月9日;第二项担保金额为3400万元,系大沫水电展期借款,借款期限为2002年9月10日至2010年10月31日,年利率为5.76%,本公司提供担保期限为2002年9月10日至2012年10月31日;第三项担保金额为621万元,系大沫水电向建行乐山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2002年9月10日至2003年9月9日,年利率为5.31%,本公司提供担保期限为2002年9月10日至2005年9月9日。
    上述担保由大沫水电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满足了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的四个条件:1、担保不受电力体制改革等政策因素的影响;2、担保期间,大沫水电不得转出公司电网,否则大沫水电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壹亿元人民币;3、大沫水电每年偿还建行的本息委托公司代为支付;4、大沫水电作为反担保的引水工程需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并签定了《反担保协议》及《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大沫水电以其享有产权的大沫电站引水工程作为本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反担保,并在乐山市公证处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已办理完毕公证)。反担保抵押财产范围:大沫电站Ⅰ、Ⅱ、Ⅲ号引水隧洞、明挖暗拱段、南长沟水库大坝,并由大沫水电年内完成财产、工程的保险,提交本公司备案;反担保范围:大沫水电未按时还清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反担保抵押权的费用等;反担保责任期限为14年,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算;若反担保物权产生瑕疵,大沫水电赔偿本公司人民币壹亿元正;今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了该引水工程产权登记部门,由大沫水电完善手续,本公司予以配合,若大沫水电不予完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大沫水电系公司电网的骨干电站之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及其提供反担保后有利于稳定公司电网的作用,可以化解公司电网的风险,公司在本次担保事项中,已最大限度地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五)备查文件
    1、《展期借款协议书》、《担保合同》、《反担保协议》、《补充协议》、《公证书》
    2、大沫水电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大沫水电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公司为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壹亿元债券发行担保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1999年8月30日为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大渡河水电建设债券发行10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2002年8月30日,该债券已到期,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债券兑付资金11000万元汇至承销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并于8月30日发布了大渡河水电建设债券兑付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于9月2日至函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公司已收到该笔资金,目前,该债券正在兑付过程中。有关本次事项的担保及反担保免除手续正在联系办理之中,届时,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