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2年6月30日召开的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现将有关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1年本公司实现净利润28,025,731.38元,扣除母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计2,802,573.14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计2,802,573.14元,按3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计9,809,005.98元;扣除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母公司所占的份额等计2,301,152.75元,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0,310,426.3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554,543.57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0,864,969.94元。按公司2001年末总股本249,336,499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
    二、股权登记日:2002年8月28日。
    股权除息日:2002年8月29日。
    红利发放日:2002年9月4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02年8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配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国家股和社会法人股股东的红利自2002年8月29日起,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社会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代码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并请注明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帐号(必须与持股法人单位户名相符),到本公司财务部办理分红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传真办理。
    五、有关咨询办法
    电话:0833-2445801、2445855
    传真:0833-2445900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
    邮编:614000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