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1994年会)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代表股份50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 .74%。经会议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批准本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批准本公司一九九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本公司一九九四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和一九九五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及一九九五年基建投资计划;
    1、一九九四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4027万元,完成利润1843.91万元。
    2、一九九五年预测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利润总额力争超过1626万元。
    四、批准本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一九九四年度实现税后净利润1625.71万元。从中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金10%计162.58万元,计提法定公益金10%计162.58万元;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35%计 569.02万元;提取分红基金45%计731.60万元,并入上年未分配利润561.57万元合计 为1293.17万元。
    2、按公司年末总股本(6974万股)的12%分配普通股红利836.88万元,即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12元人民币(含税);分红基金余额456.29 万元作未分配利润转入一九 九五年度。
    五、批准本公司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政策及证券市场情况制定一九九五年 公司增资配股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