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于2000年12月7日诉四川金顶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电费774.6280 万 元及滞纳金一案(在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已公告),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 月11日以〖2000〗乐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公司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因若干原因, 乐山中级人民法院只执行了很小部分金额,有关执行情况介绍如下:
    1、该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01年2月22日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01年8月4日, 乐山市中院作出了〖2001〗乐执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 将金钢公司所属位于成都 市新光华街20号二楼1-6号房屋产权以评估价30.5万元直接裁定抵偿给公司。 因该 房产没有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故公司办理过户未果。
    2、诉前保全的金钢公司所属乐山市沙湾区的变电站(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 评估价值为259.1832万元,但以此抵款的法院裁定书未下达。
    3、2002年,公司多次向乐山市人大、市政法委及市中院递交了督促执行的报告, 并请求市人大个案监督。2002年4月9日, 乐山市沙湾区法院受理了金钢公司破产申 请,并于2002年4月16日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5月29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2001〗乐法执字第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00〗乐经初字第86 号民事 判决中止执行。公司将在三个月内申报债权。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本次诉讼给公司财务预计可能造成损失600余万元, 公司正在与 市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二、公司诉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电费案,2002年6月3日,公司收到四 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乐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该判 决判令“四川玻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给付公司电费 3544275.48元及相应滞纳金”。
    三、公司于2002年3月28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的公司为 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元担保案, 本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2000)成经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4日以(2002)川民终字第179 号受理上诉通知书受理该 案,并将于2002年7月9日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