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简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讼本公司为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原乐山市马边河开发公司)提供1300万元担保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00年10月30日受理。该院于2000年11月14日,将应诉通知书送达本公司。本 公司日前收到该院于2002年3月11日作出的(2000)成经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龚捷、刘轶。
    被告: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先伟。
    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巍。
    2、本案起因
    1995年8月23日,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乐山市马边河开发总公司) 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编号为9522217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00万元, 其中 1995年1月至6月分期发放贷款600万元(第一期为130万元),1995年7月1日以后分 期发放贷款700万元,马边河开发公司分十年向国家开发银行偿还借款,即从 1997 年起至2006年止,每年10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 同时约定如借款方逾期 未偿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的内容。当时,为支持马边河开发总公司对黄丹电站的开发,该笔借款由本公司于 1995年8月13日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2000年1月11日,国家 开发银行成都分行经授权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现该笔借款已大部分逾期,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偿还 借款,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提起诉讼,要求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要求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三、本案判决情况
    1、 被告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 事处借款本金130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043, 035.78元及逾期利息。
    2、 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第 一期借款130 万元(逾期免除担保责任)借款本息以外的其余借款的还本付息义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有权向被 告四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收。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公司在接到民事判决书后认为:该笔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之前, 本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并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故只承担赔偿责任,即在 借款人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才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对一审判决,本公司不服,为此,本公司将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四、本诉讼在公司2000年及2001年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本次公告前,公司 有诉四川夹江玻华实业公司欠公司电费354.4275万元的小额诉讼由于乐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正在受理之中,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收到应诉通知书而尚未披露; 本公司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将提起上诉,力争免除连带保证责任,若不能免除,本公司将向四 川马边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收。若追收不成,则可能影响公司本期的利润,具体 数额,目前尚无法判断。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经初字第830号应诉通知书、 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