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对应收大股东及关联方款项事宜进行自查的通知》, 本公司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清理,并于2001年12月31日将上述所欠款项全部收回,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于下:
    1、公司上市前, 乐山市政府将其所有的花溪电厂(属洪雅县管理)作为国家 股入股公司。公司代乐山市财政局付洪雅财政款800万元,利息380.075万元,合计 1180.075万元。
    2、花溪电厂(1992年前属市国有企业)在并入公司前, 为洪雅铁合金厂担保 贷款591万元。在折资入股公司国家股时,没有向公司移交该笔或有债务。 公司于 2000年12月至2001年1月代乐山市国家股持有人偿付本息1075万元。2001年12 月11 日,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乐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现国家股 持有人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偿还该或有债务1075万元。
    3、1988年初乐山市政府为建设仁寿汪洋火电厂, 由市财政局担保公司向中行 借款,委托公司转贷600万元给该厂,应收仁寿汪洋火电厂借款本息710.230536 万 元;另市财政承诺对该笔借款贴息4.2%,公司因此应收市财政借款贴息134.694464 万元。以上合计应收844.925万元。
    4、1999年4月1日,公司在乐山市政府协调下借给乐山市建委200万元,借款协 议中,乐山市财政局作为第三方承诺若市建委不能按期还款,市财政将在应返给市 建委的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代扣。
    5、2000年12月29日,乐山市财政局借款200万元,于2001年12月29日到期。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款项总额为35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 欠款方已将所有欠款汇出。公司于2001年1月4日查实已收到以上款项。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