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1年12月29日,接到乐山市人民政府的乐府函〖2001〗173号、174号、 175号、176号批复文件, 分别给予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 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价格和供气价格补贴, 并将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享有的两个公司的收益权归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因水价核定偏低,使主营业务产生政策性亏损, 该公司于二00一年九月向乐山市人民政府请示给予供水价格补贴862万元。 乐山市 人民政府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对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价格补贴请示 以乐府函〖2001〗176号文作出批复:同意给予自来水价格补贴,补贴期限四年 , 自 2001年起至2004年止。2001年度补贴额度为730万元。
    二、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因气价格核定偏低,使主营业务产生政策性亏损, 该公司于二00一年八月向乐山市人民政府请示给予燃气价格补贴600万元。 乐山市 人民政府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对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补贴请示以乐 府函〖2001〗175号文作出批复:同意给予燃气价格补贴,补贴期限为四年,自2001年 起至2004年止。2001年补贴额度为600万元。
    三、乐山市人民政府为支持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以乐府函〖2001〗173号、 174 号将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从2001年至2004年享有的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 司和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部份收益归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2001年 两公司的全部收益归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四、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公司分别占85.75%和78.49%的投资权益,两公司均属城市公用事业。自来水 和天然气的销售价格由乐山市人民政府定价, 近几年来自来水和天然气的销售价格 均未调价,并且由于原水的污染日益严重、制水成本增加和原燃材料价格上涨,加上 公用事业公司前期投入大,回收时间长致使两公司的生产成本大幅上升,销售价和销 售成本及期间费用倒挂,出现政策性亏损。
    五、根据公司的投资权益和乐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享有的自来水公司和燃气公 司的收益归公司享有,公司在2001年将获得水、气价格补贴收入 1330 万元。 公司 2000年未获得水、气价格补贴,该项补贴从2001年起至2004年止。公司2000 年净利 润经审计为37130911.30元。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