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1年9月26日上午10时在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达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徐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拟、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8月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关于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01年9月26日在乐山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之前,即在2001年8月2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并 将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的审议内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 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规范 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9月26日上午10 时在四川省乐山市乐山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8名, 代 表股份112,329,3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2001年度配股条件的议案》;
    同意票112,329,35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经逐项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01年实施配股的议案》:
    (1)配售股票类型
    同意票109,835,03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反对票2,494,325股; 占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弃权0股。
    (2)配售比例及配售股份总额
    同意票109,835,03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反对票2,494,325股; 占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弃权0股。
    (3)配股价格定价依据
    同意票109,835,03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反对票2,494,325股; 占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弃权0股。
    (4)配股对象
    同意票109,835,03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反对票2,494,325股; 占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弃权0股。
    (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
    ①投资13000万元, 购买乐山犍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坛罐窑电站 部分资产,与该公司用该电站购买后的剩余资产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同意票109,835,03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反对票2,494,325股; 占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弃权0股。
    ②投资7498.78万元对乐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用于乐山市城市燃气第 二期工程建设。
    同意票112,329,35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0股。
    ③投资6036.05万元,用于公司电网输变电工程建设。
    同意票109,835,03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反对票2,494,325股; 占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弃权0股。
    ④投资609.66万元,支付收购乐山金竹岗电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款。
    同意票109,835,03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反对票2,494,325股; 占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弃权0股。
    ⑤补充流动资金2800万元。
    同意票112,329,35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同意票109,835,03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反对票2,494,325股; 占 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弃权0股。
    4、 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12,329,35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0股。
    5、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 的议案》同意票109,835,03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78%;反对票2,494,325股; 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22%;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112,329,355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0股。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在表决过程中曾出现过实际表决过程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不一致的情况,后经本所律师提醒,股东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了重新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的各项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和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扬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