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的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于2006年11月15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就自来水公司诉四川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追偿借款担保款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即判令创新公司偿还自来水公司2500万元。2006年11月16日,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原则就此案的终审情况发布了2006-29号公告。2006年11月20日(周一),自来水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对冻结的创新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的股权进行拍卖。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法院在本年底完成清欠工作,并按规定随时披露清欠工作的进展。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