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963号应诉通知书,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诉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被告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37.6万元和利息154万元及到付清时止的利息;2、判令第二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诉称“1998年8月28日、12月11日,中国投资银行成都分行(后债权债务被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承接)与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500万元合同,共计1000万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到期后,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额归还借款,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就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公司与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蓥市信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定了《房地产反担保抵押合同》,华蓥市信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属的商业门市及商业用房经评估价值781.54万元,三方认可作价750万元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并完善了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公司认为:由于公司完善上述反担保措施,若公司代四川信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公司将向其追偿,力争将公司损失降到最小。
    公司将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963号应诉通知书。
    2、《房地产反担保抵押合同》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