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案,公司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04年6月5日和2004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告)。日前,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终字第90号,判决如下:一、撤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川遂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4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2252000元,从2004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偿还本案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认定,本公司对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由于本案件在一审过程中,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楼盘及股权等财产,公司认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和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如果法院能够顺利地执行查封的财产,公司将不会遭受损失。
    备查文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终字第90号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