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4司冻200号)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1997)眉中法执字第28号]。根据两份《通知》显示: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有乐山电力国家股52783822股,解冻日期为2004年12月10日。
    (相关冻结公告公司于2004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