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12月4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及董事代理人12名(其中:徐文学董事委托黎澜董事),公司5名监事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虎廷先生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乐山大岷水电有限公司到期贷款提供续保的议案;
    乐山大岷水电有限公司(简称:大岷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的2870万元借款于2004年12月9日到期,该笔贷款由公司提供担保。因其资金周转困难暂不能归还。经大岷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协商,由大岷公司归还170万元本金,余2700万元仍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本担保不增加公司目前的担保总额,将减少公司170万元的担保额。公司拥有大岷公司权益95.56%,截止2004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3787万元,净资产2838万元,资产负债率79.42%,不符合证监会2003年56号文件有关规定。
    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表决以11票赞成,1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目前担保总额27053万元(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377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55.88%,扣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担保总额23283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48.09%(本次实施后公司将减少担保额170万元,担保总额23113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47.7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所属控股公司进行内部绩效审计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内控制度建设需要,董事会同意对所属分厂、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绩效审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公司自有资产向银行抵押借款的议案;
    2003年12月1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交通银行成都市分行人民币借款5000万元(2500万元两笔),期限一年,现已到期,因公司资金周转需续借款。经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市分行协商,该行同意公司在最高额抵押期三年(2003.12-2006.12)内循环使用此笔50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公司用峨眉城东、夹江三洞110KV、夹江分公司35KV、10KV、0.4KV输变电设备、线路、供电台区等资产进行抵押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和抵押物登记证期限约定为三年。根据乐山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乐恒评报字(2003)第113号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上述资产委评价值为100,934,424.47元,帐面净值为91,110,864.82元,评估价值为97,279,691.63元。
    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00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通讯方式)。
    关于召开公司二00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附后。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