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04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2004年12月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因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故本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判决如下:1、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驳回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乐山市商业银行、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上诉不得而知。本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
    备查文件: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二、乐山市商业银行诉乐山市风景园林局、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近日,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4]乐中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乐山市风景园林局偿还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2、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已生效,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乐山市风景园林局追偿。
    备查文件: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4]乐中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