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诉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第三人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黄泥埂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04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继续履行合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确认本公司出资额210.9537万元,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出资额16.7718万元,四川省管山煤矿出资额161.2751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在黄泥埂煤矿出资额210.9537万元,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出资额16.7718万元,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出资额161.2751万元;二、驳回公司、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继续履行合同(公司章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15日后生效,公司不会提起上诉。被告方是否上诉,不得而知。
    备查文件: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