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4]乐中民初字第1267号应诉通知书,乐山市商业银行诉乐山市风景园林局、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案。乐山市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乐山市风景园林局、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2、承担本案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1998年,乐山市风景园林局与乐山市商业银行签订合同,以其未办土地证的市规局乐规字[1998]1号批准的100亩土地抵押向该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1月15日至1998年2月14日,乐山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
    该笔担保系本公司收购乐山市自来水总公司之前发生的担保(公司是1999年收购乐山市自来水总公司,后组建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历年定期报告均披露。公司将关注此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4]乐中民初字第1267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