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3年12月以4087万元竞价收购了乐山沫江煤矿的破产资产,该资产中包含沫江煤矿对乐山市黄泥埂煤矿的210.95万元投资。1996年7月8日,乐山沫江煤矿与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乐山市煤炭开发供销公司签订了《关于共同出资联办黄泥埂煤矿的协议书》,约定企业为联营企业,企业为法人,并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2001年乐山市煤矿开发供销公司将其在黄泥埂煤矿的投资转让给了乐山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黄泥埂煤矿股东会审议通过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乐山市沙湾黄泥埂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出资额为471.50万元,其中,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243.76万元,乐山市沫江煤矿210.95万元,乐山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16.77万元,但未办理工商登记。2003年在股东的要求下,峨眉山顺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出资不实,提出应完善法人实体,落实出资。
    公司竞价收购乐山沫江煤矿破产资产后于2004年4月黄泥埂煤矿股东会上,确认本公司为其股东。股东会一致通过按《公司法》规范运作,尽快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由于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方的原因,乐山市沙湾黄泥埂开发有限公司黄泥埂煤矿至今仍未完善工商注册登记。
    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04年7月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继续履行合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确认本公司、乐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和四川省乐山市管山煤矿的出资额。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出[2004]乐民初字第3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乐民初字第3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