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8月16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人,代表股份数111,244,470股,占公司总股本249,336,499股的44.6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虎廷先生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用控股子公司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向银行质押借款的议案;
    同意111,244,47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份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刘文波
    同意111,244,47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程厚博
    同意111,244,47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左卫民
    同意111,244,47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言庆
    同意111,244,47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刘文波、程厚博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推动作用,本次股东大会对二位表示诚挚的谢意!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收回金鹅水电站前期费用的议案;
    同意111,244,47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大岷水电有限公司用自有资产向乐山市农行抵押贷款的议案。
    同意111,244,47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邹学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