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峨边大堡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04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四川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峨边民初字第17号应诉通知书,峨边县法院根据四川峨边林河集团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公司供电分公司为被告,公司将积极应诉。
    二、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川遂中民初字第023号应诉通知书,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遂宁信用社”)诉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都建设”)、公司担保借款纠纷案。遂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信都建设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遂宁信用社诉状称“遂宁信用社与信都建设1998年11月30日共同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遂宁信用社向信都建设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信都建设提供其持有的‘乐电’法人股700万股作质押担保。并且乐电公司为该借款出具保证承诺书。保证该借款未还清本息前,所质押的700万股法人股不予转让、不予挂失,不予重复抵押。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据公司目前了解的情况,公司曾于1998年11月25日向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出具过承诺函,但该社从未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关于信都建设提供其持有本公司法人股700万股的抵押手续。公司是否会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不能作出判断。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峨边民初字第17号应诉通知书;
    2、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川遂中民初字第023号应诉通知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