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9日,公司与峨眉山温泉度假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泉公司”)就开发峨眉山温泉项目达成投资意向。同年2月10日,公司将定金100万元转到温泉公司,并于10月15日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约定“若温泉公司两井不能在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或竣工后温泉出水量不足6000立方米/日,公司立即退出拟成立的供水公司”。依照约定,公司将1200万元分期分批转入温泉公司账上。1999年12月31日到期,温泉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至今已五年多时间,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25日决定起诉该公司。
    公司于2004年4月9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的投资合同,由温泉公司立即退还占用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其利息。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院[2004]乐民初字第2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公司将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