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聘请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为乐山一中外国语学校和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3 年3 月26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乐山一中外国语学校2500万元互保的议案(已于2003 年3 月29 日临2003-04 号公告),公司于2003年出具了董事会决议和相关手续。经查实,自2003 年9 月-2003 年12 月公司为乐山一中外国语学校提供了三笔共2000 万元的担保,借款期限六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2004 年3 月起,担保方已变更为乐山立事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乐山立事达实业有限公司还为本公司承担着2500 万元的担保责任。
    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系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自1997年12 月至2000 年先后为该公司提供了一些担保(未公告),现经公司初步查证,有630 万元贷款本息未还,有关事项需全部查证后公告。公司就上述违规担保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广大投资者道歉,并将在近期对专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一些无法查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清查,待基本查证后,再予以公告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