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日前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00)乐民破(裁)字第3-6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四川省乐山碱厂破产程序。
    公司于1993年为四川省乐山碱厂向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借款850万元提供担保,乐山碱厂以1116.75万元的资产抵押给本公司。2001年乐山碱厂破产,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公司享有优先债权,但乐山碱厂破产清算组未向公司足额支付债权,公司于2002年6月3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中的“重要事项”公告)
    截止2004年3月31日,公司应收乐山碱厂破产清算组债权的帐面余额为2738251.52元,已计提40%的坏帐准备1095300.61元,帐面净值为1642950.91元。根据裁定书公司受偿22.06万元,损失为1422350.91元。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