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于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乐山大岷水电有限公司到期借款提供续保的议案(详见2003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告,公司目前拥有乐山大岷水电有限公司权益95.56%)。日前,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就乐山大岷水电有限公司在该营业部借款2870万元签定了《保证合同》,其借款期限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04年12月9日止,本公司为其提供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本次担保不增加公司目前的担保总额。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