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12名,实际参会董事12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知悉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用自有资产向银行抵押借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为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撤销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保金额5000万元。公司将在交通银行成都市分行借款5000万元由互相担保方式改由公司用自有资产抵押方式。
    公司将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到期借款5000万元归还后,资金周转困难。经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市分行协商,该行同意续贷5000万元给公司,但需用公司自有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经该行同意,公司委托乐山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峨眉城东、夹江三洞110KV、夹江分公司35KV、10KV、0.4KV输变电设备、线路、供电台区等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乐山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乐恒评报字〖2003〗第113号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评估前,委评资产价值为100,934,424.47元,帐面净值为91,110,864.82元;评估价值为97,279,691.63元。交通银行成都市分行原则同意用以上资产按评估价值为97,279,691.63元的5.5折作为借款5000万元的抵押物。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