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诉讼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诉四川省乐山碱厂清算组优先受偿权一案,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应属本院已受理的四川省乐山碱厂破产一案审理的范围,不属于本院第一审普通程序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司于2002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
    公司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于2002年8月3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公司接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川民终字第14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了宣告四川省乐山碱厂破产的民事裁定,并成立了清算组,对于上诉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清算组应优先清偿其4,317,732.24元债权,清算组是否将其享有的债权予以优先清偿,应属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乐山碱厂破产一案的审理范围。”即公司对乐山碱厂享有的担保债权要得以受偿。必须由乐山碱厂破产清组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得以解决。
    为此,对乐山碱厂清算组尚未支付公司的4,317,732.24元余款,公司将寻求通过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法庭解决,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
    2、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川民终字第148号。
    二、关于公司控股的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调整。
    日前,公司控股的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接到乐山市物价局“乐市价农〖2003〗108号”文《关于调整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为:对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等的销售水价进行了调整,同意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后的销售水价从六月一日起执行。经过本次销售水价调整后,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价平均每吨调升0.155元,预计本年可增加净收入111万元。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