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资司〖2003〗10号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证监发〖2001〗102号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现提出以下提案:
    1、关于调整乐山电力董事会人数的提案。
    乐山电力第五届董事会人员为15人,其中:国资公司8人,信都建设2人,四川峨铁2人,申银万国1人,独立董事2人。
    建议乐电董事会人数拟由原15人调整为13人。具体为:
    ①建议黄木松、张希廷、龚冬海、金树安4名董事不再担任乐电董事职务。
    ②建议新增提名房德良先生、程厚薄先生、金树安先生为乐电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调整后乐电董事会结构为:
    乐山电力第五届董事会人员为13人,其中:国资公司6人,信都建设2人,四川峨铁1人,独立董事4人。
    2、关于修改乐电公司《章程》的提案。
    具体为:乐电公司《章程》第100条由原来的"乐电董事会成员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修改为:"乐电董事会成员由1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其余涉及董事会成员数和独立董事数部份作相应修改。
    3、建议6月30日上午10时在乐电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提案。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提案做出决议。如董事会未通过上述提案,我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