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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2 证券简称:G申能 项目:公司公告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2002-01-30 打印

    重要提示

    1、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1]64号文批准。

    2、本次发行采取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相结合的方式, 网下发行由主承销 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 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 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申能股份有限 公司2002年度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将于2002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布,敬请投资者留意。

    5、如参与了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是原流通股股东, 可以作为原流通 股股东参与网上申购,以便享受原流通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但参与了网下申购的机 构投资者不得再作为其他公众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

    6、本次发行结果将于2002年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上公布。

    7、本次发行期间,申能股份股票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当日(2002年1月30日)上 午停牌,投资者申购当日(2002年2月1日)至发行结果公告当日(2002年2月6日) 全天停牌。

    8、本次网下发行的新股自上市首日起锁定3个月后方可流通。本次发行的股票 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的手续。

    9、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

    10、本办法仅对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做出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公司股票发行的 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的《申能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

    11、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下列网址:http://www.sse. com.cn,http://www.gf.com.cn。

    定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申购办法中具有下列定义:

    发行人/申能股份:指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机构投资者:指参与网下申购,在上交所开立了A股股东帐户、 依据《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法 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

    原流通股股东:指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申能股份流通股股东。

    其他公众投资者:指参与网上申购,除原流通股股东以外其他在上交所开立了 A股股东帐户的境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和法人。

    有效申购:指符合本次发行办法的规定且报价高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的 申购。

    本次发行:指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9日通过的决议增发A股的行为。

    股权登记日:指2002年1月31日。

    申购日/T日:指2002年2月1日。

    申购表:指本公告附录的《申能股份2002年增发A股机构投资者申购表》。

    元: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为 160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情况、结合本次 筹资需要协商确定,并将在申购结束后通过发行结果公告披露。

    3、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

    4、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在一定的询价区间内询价发行,并根据实际申购情况制定最终发 行价格的办法。具体如下:

    (1)询价区间

    本次询价区间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下限为股权登记日前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80%。

    (2)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将与主承销商汇集网上、网下的所有 申购数据,按照报价由高至低的顺序计算每个价位及该价位以上的累计申购总量, 并协商按照一定的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制定的发行价格将在发行结果公告 中披露。

    5、原流通股股东的优先权利

    原流通股股东按照规定的办法参与网上申购时,其相当于股权登记日所持股数 103以内的有效申购将优先获得足额配售。 如参与了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 也是原流通股股东,可作为原流通股股东再参与网上申购,以便享受原流通股股东 的优先权利。有关原流通股股东网上申购的具体办法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申能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增发A 股网 上发行公告》。

    6、回拨事宜

    本次发行预定通过网上发售的股份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 网下发售的股份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40%。视实际申购情况,网上、网下发行的数量可按如下办法回拨: (1)若网上有效申购不足,网下超额认购,则网上剩余部分向网下回拨;(2)若 网下有效申购不足,网上超额认购,则网下剩余部分向网上回拨;(3 )若网上、 网下均超额认购,则通过回拨机制,使网上其他公众投资者和网下机构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相等。

    7、网下发行的重要日期

    招股意向书公布日2002年1月30日(T-2日)股权登记日、询价区间公告日2002 年1月31日(T-1日)申购日2002年2月1日(T日)发行结果公告日2002年2月6日(T +3日)

    8、停牌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申能股份股票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当日(2002年1月30日,T-2日) 上午停牌、投资者申购当日(2002年2月1日,T日)至发行结果公告当日(2002年2 月6日,T+3日)全天停牌。

    9、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

    二、配售办法及持股期限

    1、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按本公告的办法,依据网上、 网下申购的统计情况确 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是否进行回拨。

    2、正确填写及递交了申购表且按时缴纳了定金的机构投资者, 其报价大于或 等于发行价格的申购为有效申购。机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将按以下原则获得配售:

    (1)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根据回拨原则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量时, 机构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配售,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发行量时, 机构投资者申报的有效申购按 比例获得配售,配售比例等于根据回拨原则最终确定的网下发行数量除以网下有效 申购总量;

    若按上述原则需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比例配售,在实施比例配售时取整数股,不 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 将向所有成功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帐户按获售的数量由多至少 的顺序每户配售一股,如遇多个获售数量相等的帐户,则从中随机抽取产生先后顺 序,直至配售完毕为止。

    3、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设定持股期限,自本次发行的新股上市首日起锁定3个 月后方可流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 后将尽快办理有关的手续。

    三、申购价格、股数、次数等的规定

    1、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下限价位),每0.01元为一个申报价位。 机构投 资者可以根据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对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对申能股份的成长 性的判断,在询价区间内自行确定申购价格。

    2、每张申购表可按照从高至低的顺序填写最多8个价位及每个价位上的申购数 量,每个价位上的申购数量单独有效,投资者毋须填写该价位以上的累计申购量。

    3、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总量不得低于500,000股,且在每个申报价位 上的申购数量应为10,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数量不设上限,但 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有发行人流通股票最大数额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基 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其管理的每只基金于申购当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及其本次申购 的价款合计不超过该基金2002年1月25日净值的10%,且保证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金于申购当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及其本次申购的股数合计不超过发行人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填写申购表时不得涂改。 未按要求填写及签章或填写不清或未按时递交的 申购表无效。每位机构投资者只能申报一张申购表,每张申购表一经申报即不得撤 回。

    5、若参与了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同时也是原流通股股东, 可作为原流通股股东 参与网上申购,以便享受原流通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但参与了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 者不得再作为其他公众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

    四、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 股股东帐 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于申购前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代办处办妥股东帐户的开户手续。

    2、申购

    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申购时间为2002年2月1日( T日)上午9:30至下午5:0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申能股份2002年度增发A 股机构投资 者申购表》(见附件)的各项资料及签章,并在指定时间内按本办法披露的联系资 料连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海A 股股 票帐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传真至主承销商。 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 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

    (1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以每家基金为一个单位)须 在2002年2月4日(T+1日)下午5:00时之前根据其申购总量按照3元/ 股的标准将 定金划至如下收款银行帐户(划款时注明股东名称和“申能增发定金”字样):

    户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花园支行

    帐号:427-01-870-00002116

    (2)提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的在途时间。 定金逾期未足额抵达指定银 行帐户的机构投资者,其申购无效。

    (3)对于未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于2002年2月6日(T+3 日)通 知收款银行于当日将其缴纳的申购资金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五、缴款

    1、为方便投资者,在本次配售结果确定后, 主承销商将通过电话或传真个别 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

    2、2002年2月6日(T+3日),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位获配售机构投资者获配股数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 的股款金额。无论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是否收到个别通知,上述公告一经刊出, 即视同已向其送抵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配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缴 款。

    3、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缴纳股款(在划款时注明股东名称和“申能 增发股款”字样),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抵除定金后尚需缴纳的认购股款 必须在2002年2月7日(T+4日)下午5:00 前足额抵达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帐 户:

    户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花园支行

    帐号:427-01-870-00002116

    4、提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的在途时间。除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未 按前款规定时间足额缴纳认购股款的机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其所缴纳的定金将 不退还,其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承销机构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5、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机构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售

    2002年2月8日(T+5日),主承销商将根据发售结果向各获售的机构投资者进 行帐户确认,股票上市前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帐户托管其应 该获配的股票。

    八、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2002年1月31日(T-1日)下 午2:00-6:00,发行人将通过全景网(网址:www.p5w.net)举办网上路演。在发 行期间,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将获安排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一对一″的交流。

    九、联系办法

    1、发行人: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1号申能国际大厦

    电话:(021)63900145

    传真:(021)63900608

    联系人:周燕飞、周鸣

    2、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8楼

    用于本次发行服务的传真、电话号码和联系人如下:

    第一组:传真020-87557381,电话020-87553582,联系人:罗园园

    第二组:传真020-87557386,电话020-87553585,联系人:敖小敏

    第三组:传真020-87557399,电话020-87553584,联系人:周郑屹

    投资者垂询或传真资料时,请通过同一组内的电话与传真号码进行。每次传真 后,请于发送10分钟后拨打该组电话查询是否收到。

    3、收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花园支行

    办公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32号

    联系人:黄敏珊

    查询电话:020-8776125987622121-126

    传真:020-8776125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29日

    -以下为填表说明,传真时可不回传-

    1、欲认购申能股份本次增发的A股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从报纸上剪下该表。本 表可放大复印,但填写过程中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2、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有关发行价格、申购数量等条件的规定, 并注意按 时缴纳申购定金。

    3、本表一经送达或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即构成对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不可撤回的要约。机构投资者须认真填写该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因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主承销商恕不负责。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主承销商接受各类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02年2月1日(T日)上午 9:30至下午5:00。机构投资者必须在上述指定时间之内将本表签字盖章后连同加 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A股股票帐户卡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缴纳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划款时注明股东名称和“申 能增发申购定金”字样)按照指定的联系办法传真至主承销商。发送传真10分钟后 请通过电话查询是否收到。

    6、主承销商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接收申购表的指定传真和电话号码:

    第一组:传真020-87557381,电话020-87553582

    第二组:传真020-87557386,电话020-87553585

    第三组:传真020-87557399,电话020-8755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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