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陈琦伟、潘飞分别由公司三 届二次董事会和四届八次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1999年9月6日临时股东大会和 2001 年4月12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年会选举产生。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日颁布 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董事会认为陈琦伟、 潘飞董 事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如下:
    陈琦伟、潘飞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有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能客观公正地对公司的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附件1、独立董事陈琦伟先生的声明及简历
    2、独立董事潘飞先生的声明及简历
    
中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