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份公司”或“新黄浦置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12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协议受让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新黄浦置业国有股10,200万股(占新黄浦置业总股本的18.18%),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该项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12月1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136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股份公司19,762.1636万股国家股中的10,200万股转让给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为56,116.3998万股,其中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200万股,占总股本的18.18%,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持有9,562.1636万股,占总股本17.04%,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