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4日在上海南市影剧院召开了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41人次,代表股份160,516,9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043%。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陆却非先生主持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等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因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按规定未予以投票表决,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有关事项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公司向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99%的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84,863,499股,意见如下:
    同意:84,447,515 股,占99.5098%; 反对:66,718股,占0.0786%;
    弃权:349,266股,占0.4116%。
    2、公司向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99%的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84,863,499股,意见如下:
    同意:84,433,964股,占99.4939%; 反对:80,269股,占0.0946%;
    弃权:349,266股,占0.4115%。
    3、公司向安徽省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持有的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99%的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84,863,499股,意见如下:
    同意:84,433,964股,占99.4939%; 反对:80,269股,占0.0946%;
    弃权:349,266 股,占0.411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周健律师出席,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会议的表决程序、过程及表决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