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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8 证券简称:G新黄浦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05-2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在上海南市影剧院召开了二○○五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96人次,代表股份213,386,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0257 %。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陆却非先生主持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等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有关事项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3,386,411股,意见如下:

    同意:213,331,206股,占99.9741 %; 反对:20,150股,占0.0094 %;

    弃权:35,055股,占0.0165 %。

    2、 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3,386,411股,意见如下:

    同意:213,331,206股,占99.9741 %; 反对:20,150股,占0.0094 %;

    弃权:35,055股,占0.0165 %。

    3、 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3,386,411股,意见如下:

    同意:213,330,348股,占99.9737 %; 反对:20,150股,占0.0094 %;

    弃权:35,913股,占0.0169 %。

    4、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5年实现净利润70,094,188.36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681,518.2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37,957,131.41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43,253,402.77元。经董事会审议决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2005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3,386,411股,意见如下:

    同意:213,051,330股,占99.8430 %; 反对:329,168股,占0.1543 %;

    弃权:5,913股,占0.0027 %。

    5、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支付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3,386,411股,意见如下:

    同意:213,329,178股,占99.9732 %; 反对:50,150股,占0.0235 %;

    弃权:7,083股,占0.0033 %。

    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3,386,411股,意见如下:

    同意:213,159,542股,占99.8937 %; 反对:190,956股,占0.0895 %;

    弃权:35,913股,占0.0168 %。

    7、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3,386,411股,意见如下:

    同意:213,330,348股,占99.9737 %; 反对:20,150股,占0.0094 %;

    弃权:35,913股,占0.0169 %。

    8、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3,386,411股,意见如下:

    同意:213,360,348股,占99.9878 %; 反对:20,150股,占0.0094 %;

    弃权:5,913股,占0.0028 %。

    9、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13,386,411股,意见如下:

    同意:213,330,348股,占99.9737 %; 反对:20,150股,占0.0094 %;

    弃权:35,913股,占0.0169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出席,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会议的表决程序、过程及表决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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