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公司代理人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书面通知: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披露,我公司在欧盟关于对来自中国、俄罗斯的聚四氟乙烯反倾销调查初步审查中,未通过市场经济地位审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分别裁决问题,欧盟委员会未与讨论。
    根据欧盟有关规定,我公司有权在2005年4月2日之前对上述初步裁决发表评论,以争取更好的结果。
    特此公告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