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公司与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力浦房产")签署的《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三)》文本。现将有关"汉口路南、四川中路西"地块合作开发补充协议的事项公告如下:
    2001年12月18日,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汉口路南、四川中路西地块"的议案》以及公司与兴力浦房产签署的《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文本。
    此后,2001年12月30日,公司与兴力浦房产签订了与地块合作开发有关的第一份补充协议,名称为《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公司又于2002年10月24日与兴力浦房产签定了《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详见刊登于2002年10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之相关公告)。
    现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与兴力浦房产签订了《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
    《补充协议三》明确了公司与兴力浦房产最终的合作开发模式以及利益分配事项,即地块合作开发按照公司提供所有后续开发资金、兴力浦房产提供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公司负责所有后续开发资金的筹措与投入,且所有用于地块开发的资金需经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确认后方可支付;兴力浦房产须服从公司对于地块合作开发的资金安排计划。《补充协议三》就利益分配事项约定,公司对地块合作开发投入的资金,包含公司根据《协议书》、《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已经投入及支付的资金额和公司至地块合作开发完成所需投入的后续开发资金额(均包含公司因该等投入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兴力浦房产对地块合作开发投入的资金,按543,092,008元(地块土地使用权评估值)扣减289,500,000元(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动拆迁等前期开发资金及银行利息)的差,计253,592,008元确定。双方确认,根据双方投入资金额之比例,分配合作开发地块所获得的收益并共同承担地块合作开发的风险。双方还确认,地块合作开发视作自2001年12月31日开始,由此2001年12月31日之前兴力浦房产所发生的递延费用,由兴力浦房产全额自行承担,不得因该等递延费用而影响地块开发所获得收益的最终核算。
    特此公告。
    
上海海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