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监事长邵金宝先生和高管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唐海根先生主持。经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选举洪波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二)》。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01年12月18日召开的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汉口路南、四川中路西地块″的议案》、公司与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力浦房产″)于2001年11月15日签署的《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文本,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汉口路南、四川中路西地块″的合作开发以及地块上房地产项目建设事项的议案》,并形成了相关的决议(详见刊登于2001年11月17日、2001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报之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正在全权实施操办″汉口路南、四川中路西地块″(以下简称″地块″)合作开发的一切有关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2.7条的规定,现就地块合作开发项目的有关补充协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公司董事会工作会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2月30日与兴力浦房产签订了与地块合作开发有关的第一份补充协议,名称为《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根据该补充协议,公司原则上确定以现金向兴力浦房产购买地块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上的在建工程,待购买的条件成熟后由双方另行签订购买协议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所有公司为该地块支付的资金从支付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月利率为5.445‰)计入公司投入的开发资金总额内。根据此协议,公司先期支付兴力浦房产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费用的60%,该项目的后续开发资金将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予以支付。截止2002年9月30日,公司在该地块的合作开发过程中已经支付给兴力浦房产的补偿其土地使用权费用资金共计28950万元(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所有公司提供的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利息将在双方就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购买签订协议后抵作公司应向兴力浦房产支付的购买款。
    (二)公司已于2002年10月24日与兴力浦房产签订了《关于″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之二》。根据该补充协议,日后公司以现金向兴力浦房产购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受让其上在建工程时,只需补偿兴力浦房产获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届时,公司需补偿给兴力浦房产的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以双方确认的中介机构对地块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的评估值为准。双方已委托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地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经于2002年10月24日出具了沪东洲资土报报字2002第CO2400312号《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南、四川中路西地块土地估价项目土地估价报告》,根据该报告地块土地合作权的评估值为543,092,008元。该评估结果即确定为公司在日后购买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受让其上在建工程时,需要补偿给兴力浦房产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费用。根据《补充协议一》,公司在地块合作开发过程中已经支付给兴力浦房产的资金,连同因支付该笔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利息,均折抵公司需要补偿给兴力浦房产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费用。
    (三)《补充协议二》同时约定,虽公司与兴力浦房产已经原则确定采取由公司购买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受让其上在建工程的方式,公司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兴力浦房产提出切实可行的,其他合作开发地块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开发等。如最终采取上述其他合作开发方案的,则在计算兴力浦房产的权益时,兴力浦房产的权益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资金连同银行贷款利息数值为上限。
    (四)就地块合作开发项目的进一步实施进展,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公告。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