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审查了上海海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鸟房产”)的营业执照以及海鸟房产与上海农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定协议书”后认为,海鸟房产的上述签订房屋预定协议书行为系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而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袁杰律师
    20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