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于2001年12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共5人,参会董事5人。经审议,一 致通过了下述决议:
    一同意向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亿元的叁年期以内的中(长)期 借款,用于与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汉口路南、 四川中路西地 块”(以下简称“地块合作开发”)。
    根据经公司四届三次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通 过的《与上海兴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汉口路南、四川中路西地块” 的议案》及《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在上述地块合作开发过程中,公司须提供叁亿 元开发资金。
    经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有权具体操办地块合作开 发以及地块上房地产项目建设事项,包括筹集就地块合作开发所需投入的资金。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01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报》 和2001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报》。
    公司已于2001年12月30日与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叁亿元人民币的《中 (长)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自2001年12月30日至2004年3月11日止。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