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2001年1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会议召 开前,全体监事列席了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并监督了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全 过程。本次监事会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通过列席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并认真核对该次会议的通知、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监事会全体成员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议案的审 议,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 监事会注意到,该次董事会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关于与上海兴力浦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汉口路南、四川中路西地块″的议案》、公司与上海兴力 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书》文本, 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汉口路南、四川中路西地块″的合作开发以及地块 上房地产项目建设事项的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监事会同时了解到,就上述地块 合作开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已经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务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三、 监事会未发现就地块合作开发存在内幕交易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况, 并认为该地块合作开发事项对于公司在产业转型后的形象以及业绩均有积极意 义。
    四、 监事会注意到,由于公司所有董事均为关联董事,如果在表决时回避,将无 法形成决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在审议、表决时,履行了忠诚以及勤勉尽责义务, 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