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工行静安支行借款纠纷案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有关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静安支行”)与公司的借款纠纷案,现双方达成和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工行静安支行撤回对公司及保证人的起诉并解除对公司及保证人财产的查封。
    二、为大盈股份担保诉讼案
    公司于2006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有关为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盈股份”)1000万元银行借款担保而被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起诉的公告,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大盈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1000万元借款及逾期息;公司及另一担保人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大盈股份追偿,其中向大盈股份不能追偿的部分由两个担保人平均分担;案件有关费用约11.8万元由大盈股份和担保方共同承担。
    大盈股份曾于2005年12月27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函》,主要承诺事项是:若在2006年3月31日前,大盈股份能够更换担保单位并经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同意,则大盈股份不再要求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若在2006年3月31日前,大盈股份不能更换担保单位,大盈股份将及时归还该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若大盈股份能兑现上述承诺,则公司2005年度业绩不受影响;若大盈股份不能及时兑现上述承诺,则公司2005年度业绩将根据上述判决结果做相应处理。
    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7日